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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成人教育课程考试管理若干规定

时间:2014年03月30日 来自:来源: 陕西成人高考网 资讯更全面,成考更专业 访问点击量:1502次

福州大学成人教育课程考试管理若干规定

福州大学成人教育课程考试管理若干规定,考试是检查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考试可以帮助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理解程度和运用能力,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创新精神。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试工作的管理,强化考核环节,提高教学质量,严肃考风考纪,促进学风建设,根据《福州大学课程考试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是检查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考试可以帮助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理解程度和运用能力,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二条 各教学单位都要高度重视各课程考试的管理工作,把学风、考风建设当作关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生存和发展的大事来抓,以良好的教风、学风和考风保证教学质量。 
  第三条 各专业凡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每学期教学任务完成时,都要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四条 课程考核,原则上考试的科目不少于三分之二,考查的科目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五条 考试采用笔试或口试。笔试以闭卷为主,也可采取开卷等方式。开卷考课程门数,应严格控制,须办学单位的负责人同意,并报成教院教学办备案。 
  第六条 鼓励教师进行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的改革探索,公共基础课积极推行“教考分离”。凡采用新的方式和方法考核,须办学单位负责人同意,报成教院审批。 
  第七条 学员所修的课程,都必须通过考核,成绩全在及格及其以上方可毕业。学生缺课超过课程教学学时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含实验)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二章 考试命题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命题是考核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办学单位的领导要认真组织教师做好命题工作,保证考试质量。 
  第九条 命题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以指定的教材内容为范围,以自学指导书中指定的重点教学内容为主要内容,结合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并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命题难易要适度,层次要合理,不要随意扩大或缩小范围,也不要随意提高或降低要求,不出偏题和怪题。夜大和函授班的命题可以结合成教学员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理解力较强的特点,根据教材中的原理,从联系实际出发,考虑出一些既能发挥其理论水平又能表现其运用能力的考题。 
  第十条 期末考试平均分(即平均难度)可控制在70-80分之间,标准差控制在10分左右,各课程命题时基本题目约占60%,中等难度题目约占20%,综合题目约占20%,使考试结果呈正态分布。 
  第十一条 命题应规范简洁、科学,试题的含义要准确,并相对独立。题型的构成应是全方位、多层次的,覆盖面要广,采分点要合理。 
  第十二条 命题的题型要多样化,同一知识点可以从不同角度选用不同的题型出题,试题类型一般可用:单选题、多选题(专科层次的试题一般不出多选题)、判断改错题或判断说明题、简答题、名词解释题、应用题、论述题、计算题、作文题、证明题、案例分析题等。 
  第十三条 原则上每门课程的结业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每套试卷的题型一般不能少于4种,主客观题各占50%左右,考试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考生在规定考试时间的三分之一内提前交卷,或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考生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不能答题完毕的,均视为试卷命题不合格,命题人和审核人承担命题失误责任。 
  第十四条 每门课程结业考试至少必须拟制等质等量等效的两套试卷,并注明A卷或B卷,A、B试卷的重复率不得超过20%。命题教师在提交试卷时,须同时交每套试卷的标准答卷和评分标准。 
  第十五条 同专业同年级不同班的相同课程的考试必须用相同试卷在相同的时间进行,并统一安排监考人员,试卷由办学单位分管领导指定专人命题,也可由各班主讲教师各出一份试卷,由分管领导从中任意选出二份试卷用于考试和补考。 
  第十六条 考试或考查课程一般都要求采用闭卷的形式进行。但作文、理论分析、理论探讨、操作设计等类型的题目也可采用开卷的形式进行考核,凡要求开卷形式进行考核的任课教师必须在开始命题之前向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行。 
  第十七条 开卷考试的课程,其考试试题应为综合性题目,重点考查学生对本课程所要求掌握知识的应用能力。开卷考试也应在规定时间、指定地点完成,考试时间一般限定在120分钟。开卷考试的课程必须在试卷上注明并通知监考教师和学生,在考前明确指定学生可携带的参考资料、书籍等,考试中不得互相传递、借阅。 
  第十八条 采用论文形式考核的课程,要求学生做论文的题目须尽量不重复,以避免学生之间的抄袭。

第三章 命题程序和制卷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根据教学要求和命题的基本要求命题,且应同时出两套难度、份量相当的试题及做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二十条 审题:试卷由办学单位教务负责人或命题教师所在教研室主任审核,审核内容为试卷的题量、题型、难度、分值分布等,达到要求方可签字上交试卷保管员,不达到要求者,应退回重新命题或补齐,并限期上交,试卷保管员有权也应拒收无审核人签字同意的试卷和逾期未交的试卷。 
  第二十一条 抽题:考试前一周,由教务负责人或试卷保管员从经审核通过的A、B卷中随机抽取一套试卷交指定部门统一印制,制卷要求做到准时、保质、保量、保密。 
  第二十二条 全校统考课程的考试,由成教院教学办统一组织命题和制卷。 
  第二十三条 试卷印制、交接直至考试实施时止,自始至终要加强试卷保密工作,严防窃卷、泄题现象发生,如出现试题泄露的行为,将按教学事故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所有与学生成绩有关的档案材料均应严加保管(保管期为学生毕业后三年),不得遗失,以便备查。

第四章 课程考试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试的时段由成教院教学办统一协调,具体的考试日期和考试形式,由办学单位在排课之初确定,并向学生告知。课程考试排定之后,任课教师不要随意更改考试日期和考试形式。 
  第二十六条 教务人员要合理安排好课程考试考场,坚持实行一人一桌或间隔一人以上的考试座位安排办法。 
  第二十七条 学生须按指定座位入座考试,并不得随意挪动座位。考场内不准吸烟,开考后必须关闭手机和呼机,保持考场安静。 
  第二十八条 考试期间,成教院及办学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各考场巡视、检查,及时解决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对考试的组织、管理、监考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九条 校统考课程由成教院教学办统一确定考试时间,统一负责安排考场,统一安排监考人员。 
  第三十条 考试期间,学生除因突发疾病经监考人员同意或交卷两种情况可离开考场外,不得以其他理由离开考场。学生无故离开考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继续考试。

第五章 考试规则

  第三十一条 学生必须自觉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听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和调动。 
  第三十二条 学生须持学生证(卡)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监考人员查对,凡不持相关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 
  第三十三条 监考人员在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前,应强调如下指令:“现在请同学们将书本、书包或有关笔记、纸张等放到讲台前(或其它指定的地方)”。发卷前监考人员应再次提醒考生“请同学们再检查一遍课桌内有无书籍、练习本、纸张等,如试卷发下后一经发现,即以作弊论处”。 
  第三十四条 考试基本程序: 
  (一)监考人员应提前半小时到达考场,对考场情况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清理和调整; 
  (二)开考前十五分钟允许学生进入考场,学生入场时应主动出示证件,接受检查; 
  (三)开考前十分钟宣读《考场规则》; 
  (四)开考前五分钟将密封的试卷请考生验封后当众启封并分发试卷; 
  (五)迟到三十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 
  (六)考试进行中监考人员应分别再次查验学生的证件、检查学生是否填写学号和姓名、清点参加考试学生人数并记录缺考人数; 
  (七)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八)考试结束时间一到,未交卷的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离开考场,(此时监考人员应特别注意,严防试卷遗失或被学生带走); 
  (九)监考人员将试卷、答题纸按顺序整理完毕后立即交回考务办公室,检查后密封。 
  第三十五条 监考期间,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能做与考试无关的事(看书报、聊天等);随身带入考场的手机必须关机或处于振动状态;不能在考场内或在考生能听到声音的考场边接、回电话。 
  第三十六条 交卷后的考生应立即退离考场,不得进入考场或在考场周围逗留、谈论和喧哗。

第六章 阅卷、成绩评定与登记

  第三十七条 教师评卷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准确、合理的原则,严格掌握标准,对学生一视同仁,杜绝人情分。 
  第三十八条 考核成绩以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结合平时成绩综合加以评定,一般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平时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平时的出勤、听课、作业、课堂讨论、提问、测验、课堂纪律及其它教学环节等情况综合评定。卷面成绩低于45分的,不进行综合成绩评定。 
  第三十九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5天内完成阅卷与评分工作,认真填写学生成绩登记表,签名确认后连同试卷一起送交学籍管理员。 
  第四十条 学生考核成绩上交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动学生成绩。若确有正当理由必须改动成绩时,应说明原因并由任课教师在更改处签字方能生效。 
  第四十一条 学生的考核成绩由成绩管理人员及时向学生公布。学籍管理人员应及时将考核成绩登记到学生的学籍表中,并录入计算机,录入的成绩要确保准确无误。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成绩如有异议,可以要求查卷。查卷必须在考试成绩公布后二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任课教师和院成人教育教务员共同核查。经核查确系评卷、记分有误,必须由教师、教务员写出情况说明,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更正。

第七章 其 他

  第四十三条 课程考试的监考按《福州大学考场规则》和《福州大学监考人员职责》中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四条 考生在考试中出现的违纪行为按《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教学及管理工作人员在考试中出现的责任事故按《福州大学成人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中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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